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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92506号“致雅 JASO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25:03关于第892506号“致雅 JASON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19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瑞福祥药业(广西)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市雅臣智能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92506号“致雅 JASO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9571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5月23日至2022年5月22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经核实,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包含在本案证据中。)
1.产品实物一盒;
2.发票、订货单;
3.中成药注册证、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1995年1月24日申请注册,于1996年11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2022年5月23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5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1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2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3只能证明其为使用复审商标进行了准备工作,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实际进入市场流通。综上,申请人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5类全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致雅 JASON及图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