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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622147号“网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26:3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175号
申请人:张伟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622147号“网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网匠”为申请人系列商标之一,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商标使用图片。
经复审认为,“网匠”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朱红
李颖
任航
2023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