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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355086号“DFFI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27:3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22600号重审第0000005109号
申请人:上海巅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22600号《关于第53355086号“DFFI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757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终341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鉴于在二审诉讼中第26138569号“DF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注册并予公告,该事实导致第53355086号“DFF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是否应予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发生根本性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已经发生变化的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公告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郑婷
张 静
孙建新
2023年08月28日
信息标签:DFFIT 商标 上海巅峰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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