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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57197号“BADAM”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28:0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010号
申请人:广州智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57197号“BADA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721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网络服务器的出租;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故引证商标在前述服务上的注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机软件更新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BADAM 商标 广州智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