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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883998号“宜家太太”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28:41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702号
申请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张海顺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2日对第12883998号“宜家太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842099号“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43412号“好家好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二为“晾衣架”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高度近似,争议商标核定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赖以驰名的“晾衣架”商品相同或类似,共存于市场极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致使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利益受到损害。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具有抄袭和抢注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的一贯恶意,对于申请人及其好太太品牌的抄袭和抢注也由来已久,本案争议商标同为其抄袭和抢注申请人企业商号和好太太品牌的商标之一,允许其注册和使用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企业资料、商标转让证明、“好太太”系列商标的注册信息、“好太太”广告宣传材料、经销合同及对应发票、审计报告、纳税证明、好太太产品宣传册、电视广告跟踪监测报告、荣誉证书、维权记录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7月9日申请注册,注册公告日期为 2014年12月14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4年12月13日,核定使用在第21类“搓衣板”等商品上。
争议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电动牙刷;室内植物培养箱;捕蝇器(诱捕器或掸帚);除蚊器(非电)”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复审决定书业已生效。
二、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均已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1类“晾衣架”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三、商评字[2013]第111922号《关于第5632129号“好太太Haotaitai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中认定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在“晾衣架”商品上于2006年9月26日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2009年11月至2016年1月16日,申请人“好太太及图”商标在“晾衣架”商品上多次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广州日报》、《信息时报》、《南方都市报》、《家周刊》、《羊城晚报 》《内蒙古晨报》等对“好太太”进行了相关报道。
四、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14件商标,其中包括“福临门;金喜来;GOLDLILAI;亲太太”等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该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依据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根据查明事实可知,本案争议商标于2014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至申请人2022年8月22日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时已超过五年。故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主张我局予以驳回。
二、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仅需举证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同时还需证明争议商标所有人具有恶意。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审理查明的事实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经过申请人广泛宣传和持续使用,在“晾衣架”商品上已经在中国大陆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本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复制、摹仿,同时由查明事实四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存在其他复制、模仿他人商标的情况,由此可见,被申请人复制、摹仿引证商标一及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较为明显。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衣夹”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晾衣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或重合性,在引证商标一具有高知名度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将争议商标注册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不当利用了申请人在先商标的知名度,并易误导相关公众,进而使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三、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主要禁止的是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也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四、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 “福临门;金喜来;GOLDLILAI;亲太太”商标等与国内外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未答辩,未对其商标使用意图和商标创意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由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宜家太太 商标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