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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475347号“展翼太空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28:5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507号
申请人:浙江雅客来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展翼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智慧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8日对第61475347号“展翼太空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400527号“太空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078847号“太空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多达50余枚,涉及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且多枚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完全相同或相近,已远远超出被申请人实际经营需求,被申请人对名下商标并未有真实使用意图,仅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而囤积注册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双方商标共存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误导消费者,同时被申请人通过抄袭他人在先商标进行牟利的行为,亦将对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造成破坏。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恶意竞争,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及《民法典》第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太空舱”品牌的自述材料、产品图片、订货合同、销售发票、“太空舱”品牌实体店图片、“太空舱”品牌销售网店截图、“太空舱”品牌代言合同、肖像使用协议书、肖像授权书、明星海报、“太空舱”品牌产品手册、检测报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的独创词汇,显著性极强,“展翼”也是被申请人商号,争议商标与被申请人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从未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被申请人用前瞻性的眼光去布局未来市场,并不存在恶意意图的不善做法,也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等不良社会影响。已有很多带有“太空舱”的商标获得注册。争议商标经实际使用与被申请人之间早就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无不当之处。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注册证、宣传物料、网店截图及销售记录、订单合同、订/送货单、发票、物流单。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进一步提交了质证意见:“太空舱”是一个臆造的词汇,被申请人无明确、合理来源的情况下不可能创作出“展翼太空舱”,被申请人出于傍名牌的考虑才将“太空舱”与“展翼”结合,试图规避审查风险。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引证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在相关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已对诸多包含“太空舱”相关品牌提出异议或无效。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存在明显瑕疵,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一切证据均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无法证明争议商标在中国大陆市场上具有极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在主观具有持续性的、明显的恶意。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造成了市场混乱,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消费者产生了巨大的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法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7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沙发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长沙发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民法典》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内容在《商标法》中均有相应规定予以体现,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具体评述: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沙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家具、长沙发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展翼太空舱”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太空舱”,且整体并未形成明显可相区分的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已经形成了特定的市场群体,与引证商标之间产生了区分性。
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三、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展翼太空舱 商标 浙江雅客来家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