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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965175号“KEEPE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29:0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500号
申请人:北京卡路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嵊州市玛丽小铺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8日对第58965175号“KEEPE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1927126号“KEEP”商标、第57613778号“KEEPUP”商标、第19638285号“KEEPUP”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第16365365号“KEE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过使用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四的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明显超出正当经营需要,具有不当占用商标资源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知名度证据;2、相关的使用证据;3、被申请人售卖页面;4、裁定书;5、被申请人主体信息、标志;6、百度百科。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伞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3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四现为申请人名下在先申请并已获注册的有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8类背包等商品、第41类体操训练服务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其他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字母构成相近,整体不易区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并据此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在此前提下,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另,鉴于争议商标已适用其他条款无效,其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若凡
李宁
刘蓉
2023年08月22日
信息标签:KEEPER 商标 北京卡路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