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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5671804号“Hobby”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32:23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44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霍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宝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671804号“Hobby”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1710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霍比有限公司提供的展会邀请函、网络媒体宣传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有篷的车辆”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撤销第15671804号第12类“Hobby”注册商标,原第1567180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均显示了复审商标及房车商品,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在中国市场上已得到了大量的销售、推广和使用。被申请人撤销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恳请维持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撤销阶段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公证件):
1、2020年、2021年展会展位引导广告牌;
2、Hobby品牌车辆4S实体店及促销活动介绍;
3、Hobby品牌车辆上海参展会介绍;
4、Hobby品牌车辆北京参展会介绍;
5、经公证的Hobby品牌车辆在上海参加展览会的报道及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符合商标审查标准中的证据要求,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申请人恳请依法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第12类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3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有篷的车辆;拖车(车辆);野营车商品上,专用期至2026年3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9年05月05日至2022年05月04日期间是否在“有篷的车辆”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2-证据5均为网络形成证据,虽然部分证据经过公证,但在无客观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其真实性。且缺乏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相关销售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已经进入市场流通领域。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有篷的车辆”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