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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989042号“YEL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36:1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234号
申请人:亚萨合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合肥耶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30日对第59989042号“YEL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所属的亚萨合莱集团是全球最大的智慧锁具及安防解决方案供货商,被誉为“世界锁王”。目前,由申请人在中国经营和管理亚萨合莱集团旗下世界知名、并拥有一百七十余年历史的“Yale”锁品牌。申请人在先注册的“耶鲁Yale”商标经过多年使用和宣传已享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2、争议商标与第862583号“耶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83306号“耶鲁Ya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作为电子锁行业的同行业经营者和竞争者,从商号到商标均是对申请人“耶鲁Yale”商标的抄袭,恶意极为明显,其行为不仅造成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误认,还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平的市场环境。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有关亚萨合莱易保中国的报道;
2、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3、商标许可、授权使用文件、相关主体企业信息、经销合同、采购协议、门店信息统计表、实体店照片等;
4、图书馆检索报告、网络宣传报道、产品手册、简讯刊物等;
5、《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摘页等;
6、在先裁定文书;
7、被申请人企业信息;
8、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锁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22年4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4月13日。
2、申请人享有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锁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
3、申请人享有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权。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录音器具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权期限内。
我局认为,结合申请人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1,鉴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录音器具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相对于引证商标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子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YELU”与引证商标一“耶鲁”在呼叫方面相近。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耶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经过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相对于引证商标一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另,《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上述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书建
杨丰璟
2023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