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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94170号“圣龙”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36:32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70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凯萨大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994170号“圣龙”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1150号决定,于2022年10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不能证明申请人于2019年04月02日至2022年04月0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服装”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服装”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服装”等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一、辅料采购协议以及发票;
二、授权书;
三、销售发票;
四、产品图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该主要证据已在复审阶段提交。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7年4月12日申请注册,并于2011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6月27日。2022年4月2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中,证据一未显示复审商品。证据二显示申请人授权永嘉县桥头镇春菊电子商务商行(以下称被许可使用人)销售带有复审商标的服装系列商品,但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三中仅凭一张销售商品的增值税发票不能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三年期间的连续使用。证据四为自制证据,真实性难以确定。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服装;舞衣;防水服;皮衣;T恤衫;内衣;裤子”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2013年《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曲红阳
王若凡
2023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