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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201082号“贵巨原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37:33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520号
申请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贵州酱王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尚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0日对第45201082号“贵巨原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079302号“年份原浆”商标、第7888693号“年份原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年份原浆”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一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及其知名商标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三、其他相类似的案件中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引证商标一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裁定;申请人相关说明材料;申请人相关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等;申请人相关销售资料;申请人相关广告宣传资料;申请人参展信息资料;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申请人相关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资料;其他相关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引证商标一、二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他相类似的案件有获准注册的情形。综上,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提起异议,我局决定异议理由不成立,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并于2021年11月28日刊登于商标注册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一、二,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贵巨原浆”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核定使用在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安蕾
张胜国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贵巨原浆 商标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