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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2881903号“VILLIS”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39:05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55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厦门利川音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林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881903号“VILLI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0971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微信公众号信息、广告合作合同、电影票副券及电影兑换券、电影院现场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7日至2022年06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为他人推广系列电影”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为他人推广系列电影;广告牌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文秘;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调查并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为他人推广系列电影;广告牌出租”服务上使用。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转交申请人进行质证,并依法撤销复审商标在“为他人推广系列电影;广告牌出租”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核实,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1、河北新视界大地影业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工商查询信息;
2、石家庄星界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的石家庄威丽斯影城微信公众号信息;
3、廊坊市星辰影院有限公司注册的廊坊市橙天威丽斯影城微信公众号信息;
4、唐山市橙天威丽斯影城有限公司注册的唐山橙天威丽斯影城微信公众号信息;
5、电影院现场照片;
6、电影票副券及电影兑换券;
7、电影广告宣传合同。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质证:被申请人未提交其授权其关联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02月21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0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为他人推广系列电影等服务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02月27日。2022年06月1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连续三年未使用复审商标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为他人推广系列电影;广告牌出租”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表明被申请人为石家庄星界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市星辰影院有限公司、唐山市橙天威丽斯影城有限公司等公司的控股股东,石家庄星界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市星辰影院有限公司、唐山市橙天威丽斯影城有限公司等公司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应属于不违背被申请人意志的使用。证据6、7中的电影广告宣传合同、电影票副券及电影兑换券,结合证据2、3、4、5中的微信公众号截图、电影院现场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石家庄星界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市星辰影院有限公司、唐山市橙天威丽斯影城有限公司等公司在上述指定期间内在“为他人推广系列电影”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牌出租”服务与“为他人推广系列电影”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广告牌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