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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3434878号“西湖老娘舅”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41:4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685号
申请人:老娘舅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杭州杨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53434878号“西湖老娘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1639825号“老娘舅 OLD UNCLE及图”商标、第7167578号“老娘舅”商标、第20293297号“老娘舅”商标、第26332805号“老娘舅”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老娘舅”商标在餐饮服务上具备较高知名度,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摹仿。三、争议商标侵害了申请人对“老娘舅”享有的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摹仿申请人品牌的故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所获荣誉及资质证明、行业地位证明、广告资料、广告合同及凭证、门店照片、在先判例等的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与摹仿,亦未侵犯申请人商号权,其申请注册并无主观恶意。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照片复印件作为证据。
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并坚持其评审请求。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30日申请注册,2021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会议室出租、烹饪设备出租、厨房操作台出租服务上,专用权至2031年12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2类快餐馆服务、第43类快餐馆、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西湖老娘舅”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识别文字“老娘舅”,且整体未形成可相区分的特定含义,属于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议室出租、烹饪设备出租、厨房操作台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快餐馆、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场所等方面一致或存在密切的联系。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其所获荣誉资料等在案证据,申请人的“老娘舅”商标在餐饮服务上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致使相关公众混淆服务来源从而损害申请人的企业商号权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三、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西湖老娘舅 商标 老娘舅餐饮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