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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38900号“TOILETPAP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46:02关于第67938900号“TOILETPAP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295号
申请人:托艾利特匹泊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38900号“TOILETPAP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2860206号“TOILET PAPER PRODUCTION HOU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本身具备显著特征且经过使用已经具备较强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字母识别部分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杂志广告、货物展出、人员招收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二者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构成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该部分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第35类杂志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相关公众不宜将其作为标示服务来源的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有效的商业使用已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商标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另,商标授权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畅
王小源
刘辰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TOILETPAPER 商标 托艾利特匹泊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