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14685045号“邻趣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45:49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54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邻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格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智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685045号“邻趣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68244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于2019年2月9日至2022年2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被核准注册以来从未间断地在一直持续使用,使得该品牌在一定的范围内拥有了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都是合法有效的,并且符合客观存在的事实情况,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人企业简介、发展历程;
3、邻趣官网页面、邻趣APP及小程序截图、邻趣BOSS直聘主页、邻趣名片、邻趣员工手册、邻趣办公室前台门头及发展史背景墙照片、邻趣员工铭牌、邻趣年会相关使用照片、邻趣全国联营招商宣传册、商家合作及周年庆宣传海报、企业荣誉图片、邻趣网络区域独家合作签约仪式发布会照片、民生&邻趣联名信用卡、授权邻趣代理其品牌商品销售的授权书;
4、百度以“邻趣APP”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邻趣APP下载页面;
5、上海邻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邻趣独家代理商的证明材料;
6、上海邻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他人签订的邻趣区域代理商合同及相关发票;
7、邻趣网络项目联营托管协议;
8、上海邻趣-民生直销银行业务合作协议;
9、全球加盟网VIP会员合同、品牌加盟信息;
10、2021年审计报告。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只能证明主体资格问题,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行为。申请人提交证据部分为内部证据,不具参考价值,部分也未显示复审商标、指定的服务和证据形成的时间,显示标样与复审商标也不符,合同也未有对应的汇款凭证或者发票予以佐证。申请人补充提交的代理合同和发票,无任何的实际的后期使用的证据,不能证明在市场中流通,更不能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故,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正、合法、有效的使用,因此,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7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点击付费广告、价格比较服务、外购服务(商业辅助)、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商业信息代理”服务上。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指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据申请人提交的“邻趣”品牌独家代理商证明及区域代理商合同、发票、品牌授权书等证据,结合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及“邻趣”品牌介绍、邻趣APP及小程序运营证据、“邻趣”商标宣传海报及使用图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具有商业意义的实际使用。虽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否认,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推翻。因此,复审商标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提供商业和商务联系信息、替他人推销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3日
- 热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