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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893587号“CP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45:36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24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创品锐精密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道一专利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893587号“CP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3458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未提交在2019年03月26日至2022年03月25日(以下称三年期限)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三项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单据类证据及录屏视频。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因光盘无法识别,被申请人未能查看申请人光盘内证据,根据申请书理由,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03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经我局审查于2019年02月07日核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三年期限内是否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三项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其余服务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全部在案证据均不能证明是对复审服务上的使用,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申请人于三年期限内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三项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另外,鉴于申请人光盘证据我局未予认可,故不再发予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答辩书亦不包括能影响本案结论的相关内容,故不再等待申请人质证回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晶
冯洪玲
2023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