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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234835号“凤凰娴”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45:2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511号
申请人:上海源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闻芝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5月06日对第59234835号“凤凰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凤凰娴”是申请人公司赵育娴的艺名,且经赵育娴授权,申请人已成为 “凤凰娴”商标的在先权利人,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以及赵育娴的姓名权。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第20175597号“凤凰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176458号“凤凰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176678号“凤凰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176356号“凤凰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175940号“凤凰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对“凤凰娴”商标进行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争议商标属于利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四、被申请人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恶习,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五、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以欺骗的手段试图误导消费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极易导致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以“凤凰娴”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
2、凤凰娴著《记得我爱你》图书出版合同及发票、书籍封面;
3、赵育娴身份证明及赵育娴出具的《授权书》;
4、“凤凰娴”新浪微博、企鹅FM、喜马拉雅、微信公众号、腾讯视频的使用截图;
5、“凤凰娴”赞助协议以及赞助服照片;
6、凤凰娴-西藏灵性之美照片直播拍摄制作合同、发票;
7、全网营销服务合同、凤凰娴品牌维护全网营销方案及发票;
8、被申请人第37789755号“凤凰娴”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会计”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并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第16类“影集、书籍”等商品、第38类“电视会议服务、无线电通信”等服务、第第41类“教学、培训”等服务、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凤凰娴,本名赵育娴,1977年9月20日出生,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奇迹30》课程的创始人,发布了《记得我爱你》书籍。
4、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显示,赵育娴授权本案申请人代为申请注册“凤凰娴”商标以及处理争议商标之无效宣告相关事宜,故申请人作为赵育娴的利害关系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主体适格。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在案证据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已查明的事实可知,凤凰娴,本名赵育娴,1977年9月20日出生,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创办了《奇迹30》课程,发布了《记得我爱你》书籍。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通过腾讯视频、新浪微博、企鹅FM、喜马拉雅、微信公众号等相关载体亦对凤凰娴的作品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推广,“凤凰娴”已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争议商标“凤凰娴”与赵育娴的艺名“凤凰娴”文字构成完全相同,难谓巧合。被申请人未经许可,在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将“凤凰娴”申请注册为争议商标,具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并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提供争议商标的服务与凤凰娴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关系,致使凤凰娴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综合申请人在案全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已经将“凤凰娴”商标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使用在“广告、替他人推销”等争议商标指定服务或类似服务上。因此,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提争议商标构成对其在先商标抢注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涉及的是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等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经审查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所提理由不成立。
此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凤凰娴 商标 上海源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