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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490823号“CCTALK”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46:4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619号
申请人:上海仙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北京知满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4日对第56490823号“CCTAL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不易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了包含争议商标在内的多个行业知名品牌商标,包括小鹅通、山香教育。沪江教育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在先申请的第22665562号“CCTALK”商标、第38828412号“CCTALK”商标、第22665892号“CCTALK”商标、第22665627号“CCTALK”商标、第22665784号“CCTALK”商标(以下称一至五)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上述商标已经转让为申请人所有。被申请人具有复制摹仿的主观恶意,使用将误导相关公众,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及公平有序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网站截图;被申请人商标列表;“CCTALK”公司介绍;“CCTALK”商标申请记录及说明;山香教育官网截图;山香教育商标申请记录;小鹅通官网截图;小鹅通商标申请记录;“CCTALK”商标注册及转让信息;证明“CCTALK”商标在先具有知名度的宣传使用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2月7日获得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服务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二核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引证商二至五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8、41、42类服务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70多件商标,其中包括“CCTALK”、“小鹅通”、“山香教育”,上述商标均为教育行业他人在先知名商标或品牌。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陈述理由、提供的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其中,包括对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等行为的规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70多件商标,其中包括“CCTALK”、“小鹅通”、“山香教育”,上述商标均为教育行业他人在先知名商标或品牌。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同业者,将教育行业内多个他人知名品牌申请注册商标,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四、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权益已获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评审。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CCTALK 商标 上海仙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