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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701665号“DeepSea Audi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51:18关于第44701665号“DeepSea Audi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891号
申请人: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0日对第44701665号“DeepSea Audi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ROLEX DEEPSEA”系列商标所有人,经宣传使用,申请人商标在世界范围内享有极高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9090260号“DEEPSEA CHALLENGE”商标、第14564983号“ROLEX DEEPSEA”商标、国际注册第14类第865072号“ROLEX DEEPS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申请人摹仿申请人引证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使用并具有影响力的商标。四、引证商标在中国钟表产品领域具有高知名度,构成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将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误导公众。五、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商标,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其未尽到合理避让义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商标注册行为,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对商品质量产生误认,引起不良影响。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光盘扫描件):
1、申请人“ROLEX DEEPSEA劳力士深潜”品牌介绍;
2、国家图书馆出具的国内媒体报道文献复制证明;
3、媒体报道资料;
4、中国各地销售门店清单;
5、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的历史介绍、官网截图;
6、产品目录、宣传推广资料;
7、百度搜索截图;
8、其他案件司法文书;
9、小米官方网站截图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在市场中并未进行合理使用,无较高知名度。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相同或类似,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其已经使用并具有影响力的商标,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三、申请人引证商标未达到驰名,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核定使用的商品缺乏关联性,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抄袭、摹仿,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四、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系错误适用法律,申请人试图通过无效宣告程序打击申请人自主品牌。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在质证意见中坚持其评审请求,并补充提交其他案件司法文书、百度搜索截图打印件及复印件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1月21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音乐文件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2月6日。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金属等商品上核准注册,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第14类指针(钟表制品)等商品上在中国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显著识别英文“DEEPSEA”,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手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音乐文件等其余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的主张。鉴于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的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上述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审理并予以保护,故本案仅对争议商标在可下载的音乐文件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是否违反上述规定进行审理。
鉴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显示可下载的音乐文件等商品,无法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其已经在可下载的音乐文件等其余商品以及与之类似商品上对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进行了使用,并使之有了一定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指情形的主张。鉴于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的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上述引证商标,且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审理并予以保护,故本案仅对争议商标在可下载的音乐文件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是否违反上述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中,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其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合理期限内,其使用引证商标一、二、三的商品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不足以证明上述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经广泛宣传和使用已达到为相关公众熟知程度。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音乐文件等商品与申请人主张其引证商标一、二、三赖以知名的钟表等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关联度较弱,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指情形的主张。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规定所指情形,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五、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的主张。鉴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DeepSea Audio 商标 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