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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16407号“环球之星WORLDSTA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51:50关于第4916407号“环球之星WORLDSTAR”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91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唐国洋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916407号“环球之星WORLDSTA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81470号决定,于2023年01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唐国洋在2019年03月25日至2022年03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未向我局提交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第4916407号第5类“环球之星;WORLDSTAR”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唐国洋第4916407号第5类“环球之星;WORLDSTAR”商标在“1.杀菌剂;2.针剂;3.酊剂;4.消毒剂”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原第491640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实际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2、购销合同及发票;3、采购协议;4、微盟软件销售合同;5、会员服务协议;6、金猪商城商家合作续约协议、金猪和淘宝平台销售截图证明;7、展览会图片;8、产品及包装图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5年9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5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兽医用药等商品上。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5日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杀菌剂;针剂;酊剂;消毒剂”部分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2、经查询,在本案指定期间,申请人唐国洋在第5类商品上还注册3件商标,商标授权使用人湖南东方红药业有限公司在第5类商品上注册6件商标,其中包括“健宫保”等。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杀菌剂;针剂;酊剂;消毒剂”部分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商标授权关系,不能体现复审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购销合同及发票、证据3采购协议、证据4微盟软件销售合同、证据5会员服务协议、证据6合作续约协议、销售截图等均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7参展图片虽体现复审商标,但未显示时间。证据8产品及包装图片虽体现复审商标,但部分商品未体现时间,部分商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为自制的喷码,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我局不予认可。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杀菌剂;针剂;酊剂;消毒剂”部分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此部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郭攀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环球之星WORLDSTAR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