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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029672号“拾叁唐 13 TANG LIVEHOU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52:24关于第64029672号“拾叁唐 13 TANG
LIVEHOUS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944号
申请人:广东拾叁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原名义:广东百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正序知识产权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29672号“拾叁唐 13 TANG LIVEHOU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98827号“TANG CHINESE EDUC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97631号“唐辉 T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415640号“腾果 T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756646号“唐目 T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7562550号“T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2877021号“T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893854号“TANG 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注册申请,驳回决定已生效,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电池充电装置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核定使用的眼镜(光学);太阳能电池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七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杨夏
张静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拾叁唐 13 TANG LIVEHOUSE 商标 广东拾叁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原名义:广东百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