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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45676号“MB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52:34关于国际注册第1645676号“MBA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004号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45676号“MB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整体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MBAI”,可译为“工商管理硕士”等含义,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教育服务,即提供大学水平课程等服务上,整体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张学军
陈雪青
2023年0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