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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369452号“张嘻嘻”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55:0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546号
申请人:成都抖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桐城市校源塑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14日对第47369452号“张嘻嘻”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美食主播张喜喜的经纪公司,受张喜喜授权对“张嘻嘻”品牌享有相关权益,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张喜喜是从2018年开始从事美食吃播的知名主播,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张喜喜”的在先姓名权和商品化权益。三、被申请人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抢注指向知名吃播张喜喜名字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张嘻嘻”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8)项的规定,其以有一定知名度网红主播相近的内容为商标,已构成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同时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消费者的主观恶意,是为了获取利益不惜欺骗消费者来达到目的,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的规定,依法应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四、被申请人抢注网红主播的姓名为商标的行为,具有攀附他人知名姓名潜在的商业价值,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的行为,依法对争议商标无效宣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及《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张欢授权书及授权确认书;来自哔哩哔哩、微博、豆瓣、知乎、抖音网站截图。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20年6月18日申请注册,2021年2月14日核准注册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商业事务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审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
2、申请人在案提交的《授权书》显示张欢(艺名:张喜喜)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保护张喜喜商标并且代理进行相关维权事宜,故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的主体适格。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民法典》等的立法精神在《商标法》有关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姓名权。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张喜喜是从2018年开始从事美食吃播的知名主播,在哔哩哔哩、抖音等平台直播美食分享,拥有庞大的粉丝群,是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美食主播。张喜喜公开的新浪微博显示其拥有粉丝数量149.6万,微博更新量多达541频次。从入驻抖音平台至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时,张喜喜累计发布美食主播视频317个,抖音粉丝量高达694万。在哔哩哔哩有326个直播视频,每次直播的粉丝观看量在数十万到上百万左右。在知乎、豆瓣等平台都有关于张喜喜的话题讨论。综合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张喜喜作为美食吃播的主播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知晓,并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张喜喜极为近似,被申请人未经张喜喜许可,擅自将张嘻嘻作为商标注册,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与张喜喜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张喜喜的姓名权造成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姓名权之情形。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形成时间多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后,或未显示时间,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广告”等或与之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争议商标的文字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或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或不正当手段获得,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申请人证据亦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卢榆
柴玲
刘阳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张嘻嘻 商标 成都抖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