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第16877999号“西美克”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55:1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21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奥朗斯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维信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877999号“西美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8104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3月23日至2022年3月22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在“金属门;金属窗框;金属门框;金属窗;铝塑板;五金器具;五金器具;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钉子;金属焊条”商品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门窗类商品上进行了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销售订单;
2.门店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3.商标授权书;
4.代理销售合同及门店照片;
5.销售发票;
6.厂房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5年5月5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6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6类金属门等商品上。2022年3月23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6类“金属门;金属窗框;金属门框;金属窗;铝塑板;五金器具;五金器具;五金器具;金属锁(非电);钉子;金属焊条”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1、2、6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3仅表明奥朗斯集团江西西美克科技有限公司为复审商标合法使用人;证据4的代理销售合同产品为铝型材,并非复审商品,门店照片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证据5的产品名称为铝型材,并非复审商品。综上,申请人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