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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852285号“蚂蚁加油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57:57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363号
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范俊锋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3日对第25852285号“蚂蚁加油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蚂蚁金服”是阿里巴巴集团倾力打造的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消费者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品牌,现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602714号“蚂蚁金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687127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653254号“蚂蚁小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116853号“蚂蚁乐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168384号“蚂蚁未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0747919号“蚂蚁金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3032509号“蚂蚁金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5331281号“蚂蚁动物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5343223号“蚂蚁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和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损害了申请人及相关消费者的利益。3、被申请人作为国内经营者,理应知晓申请人“蚂蚁金服”品牌,但仍注册了多件含有“蚂蚁”汉字的商标,意图攀附申请人及其品牌的商誉,谋取不当利益。被申请人的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经济秩序。4、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各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
2、阿里巴巴集团概况、企业变更登记情况、营业执照、关联公司的关系证明;
3、各大媒体的报道;
4、荣誉证书、行业地位证明;
5、在先行政机关裁定、司法判决书;
6、广告合同、其他实际宣传推广材料;
7、被申请人摹仿“蚂蚁金服”品牌申请注册的商标信息。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书法服务等服务上。2018年6月20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出异议。2019年11月22日,争议商标经(2019)商标异字第78503号决定书决定准予注册,并于2020年1月28日排版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六、引证商标十、引证商标十一的申请日及初步审定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六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电视文娱节目;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十和十一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6类网上银行;金融管理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七、八、九的初步审定日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1类流动图书馆;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已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9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20年1月28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由审理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至六的初步审定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七至九的初步审定日均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本案应同时适用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仅由汉字“蚂蚁加油站”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九的汉字“蚂蚁金服”、“蚂蚁小微”、“蚂蚁乐驾”、“蚂蚁未来”等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蚂蚁”,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误以为争议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存在关联,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均应判为近似的商业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书法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分别核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流动图书馆;电视文娱节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争议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同时违反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故本案无需适用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此外,考虑到我局已经通过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现行《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蚂蚁加油站 商标 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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