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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556401号“天御富桥TIAN YU FU QIA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8:58:09QIAO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362号
申请人: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冠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安徽天御富桥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1日对第50556401号“天御富桥TIAN YU FU QIAO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7300221号“富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885178号“富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14027号“富侨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四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3、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4、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产生不良影响。被申请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营业执照;
2、争议商标及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信息;
3、申请人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的关系证明、授权说明;
4、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网站页面截图;
5、申请人及“富侨”品牌所获荣誉证书;
6、加盟合同、分店的分布情况及相关信息;
7、媒体报道;
8、“富侨及图”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9、在先行政机关裁定、司法判决书;
10、被申请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富侨及图”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基于实际经营需要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不存在任何主观恶意。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会计等服务上。2021年4月6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2022年3月30日,争议商标经(2022)商标异字第39961号决定书决定准予注册,并于2022年5月28日排版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由申请人于2020年6月16日申请注册,2021年3月27日初步审定,2021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6月27日。
3、引证商标二、三、四的申请日及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42类保健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且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9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22年5月28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鉴于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的规定。
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第42类保健等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由审理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的初步审定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二、三的获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本案应同时适用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争议商标由汉字“天御富桥”、对应拼音“TIAN YU FU QIAO”及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汉字“富侨”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未形成明显区别,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误以为争议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存在关联,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应判为近似的商业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广告宣传;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广告宣传;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已同时违反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未构成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广告宣传;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服务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且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违反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无需适用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另,考虑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涉及足疗、按摩等服务,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现行《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情形,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该项主张未提供相应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广告宣传;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在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王鹏
202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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