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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120160号“真善仁ZHEN SHAN R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01:58关于第67120160号“真善仁ZHEN SHAN RE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044号
申请人:河北真善仁道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20160号“真善仁ZHEN SHAN R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12007号商标、第29324190A号商标、第15041389号商标、第4065213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具有显著性特征。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作品登记证书;驳回决定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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