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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532019号“顾家兔 GUJIAT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04:24关于第48532019号“顾家兔 GUJIATU”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8691号
申请人: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胡文有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48532019号“顾家兔 GUJIAT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37298983号“顾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顾家 KUKA”曾于2014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三、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对“顾家”享有的在先商号权、股票名称权。四、被申请人作为家具建材行业的经营者,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仿冒申请人的故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并认定第3151892号“顾家 KU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
申请人提交了驰名商标认定文件、荣誉证书、行业排名证明、认证证书、发展历程简述、广告宣传资料、媒体报道、营销类合同及凭证、在先案例、其余证明材料等的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所独创,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未构成恶意抄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知名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了质证意见,并坚持其评审请求。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30日申请注册,2021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信息、钟表修理等服务上,专用权至2031年3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及第37类建筑信息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将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申请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信息、木工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建筑信息、家具保养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顾家兔 GUJIATU”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顾家”,且整体未形成可相区分的特定含义,属于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钟表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建筑信息等服务上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下文仅对争议商标在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钟表修理服务上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全面反映其引证商标一在指定使用商品的覆盖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并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主张的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与申请人主张的股票名称亦具有一定区别,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股票名称相联系,致使相关公众混淆服务来源从而损害申请人的企业权益。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形。
四、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钟表修理服务或相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争议商标或与之相近似商标,亦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其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且被申请人因该特定关系明知申请人商标的存在。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五、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钟表修理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安蕾
张会
2023年08月21日
信息标签:顾家兔 GUJIATU 商标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