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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5081801号“澳普纳AOPUN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04:59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055号
申请人: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澳普纳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1日对第45081801号“澳普纳AOPUN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599438号“AUPU”商标、第42506468号“奥普”商标、第43841333号“AUPU 奥普 为爱设计 Design For Love”商标、第43841345号“AUPU 奥普 为爱设计 Design For Love”商标、第730979号、第1187759号“奥普”商标、第1803772号“AUP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奥普”、“AUPU”商标经使用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引证商标五、六、七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四、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将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AUPU”、“奥普”企业资料;2、“AUPU”、“奥普”驰名商标认定记录;3、申请人及引证商标所获荣誉;4、“AUPU”、“奥普”市场销售、宣传推广资料;5、“AUPU”、“奥普”相关新闻报道;6、“AUPU”、“奥普”维权记录;7、申请人“AUPU”系列商标;8、相关答复函;9、在先裁定、决定、判决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公司注册信息、资质文件;2、官网资料截图;3、荣誉证书;4、网络搜索信息。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成立,申请人请求依法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汽车油泵”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七的申请日期或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分别使用在第7、11类离心机、搅拌机、照明器材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油泵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拌机、照明器材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的中文“奥普”商标与其英文“AUPU”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大量使用已在公众当中形成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中文“澳普纳”与引证商标一“AUPU”对应的中文“奥普”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英文“AOPUNA”与引证商标一“AUPU”字母组成、呼叫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油泵”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离心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我局认为,鉴于我局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该项条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张会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澳普纳AOPUNA 商标 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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