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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8041515号“DR.MARKLOOK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05:10关于第48041515号“DR.MARKLOOK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505号
申请人:马赫汀博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程会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8日对第48041515号“DR.MARKLOOK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5类的国际注册第575311号“DR.MARTE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584207号“DR.MARTE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610086号“DOC MARTE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88581号“马汀博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693359号“马丁DR.MARTE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DR.MARTENS”商标是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在第25类鞋、靴等商品上为公众所知晓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三、“DR.MARTENS”是申请人企业名称的显著识别部分和商号,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申请人对“DR.MARTENS”享有的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五、争议商标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产品相关介绍;
2、申请人“DR.MARTENS”品牌专著、产品图片、销售店面、实体店及宣传情况;
3、进口报关单、货运单、提单及发票、门店销售单据、发票、销售情况分析;
4、申请人“DR.MARTENS”品牌广告宣传资料和报道;
5、申请人“DR.MARTENS”品牌产品目录、样品、杂志等报告汇总;
6、申请人维权记录;
7、被申请人注册商标列表及相关品牌简介。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婴儿全套衣;体操服;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注册公告于2022年2月14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779期上。
2、引证商标一至五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核准注册或获得中国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服装饰品;即头巾;围巾;披风;女用围巾;手套;紧身衣;鞋和腰带;靴子;袜”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三权利人为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四、五权利人为申请人和马丁博士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共有。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DR.MARKLOOKS”与引证商标一、二“DR.MARTENS”、引证商标三“DOC MARTENS”、引证商标四“马汀博士”、引证商标五“马丁DR.MARTENS”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其“DR.MARTENS”、“马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DR.MARTENS”商标予以保护,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应遵循按需认定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不再评述。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在先字号权。对此,我局认为,由于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字号“DR.MARTENS”并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因此,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提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字号权的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文字本身并未带有欺骗性,指定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也不致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产地等产生误认,申请人该项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实体性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有关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本案已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少文
李雅楠
刘胤颖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DR.MARKLOOKS 商标 马赫汀博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