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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2098410号“GOT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05:22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443号
申请人:陈梓能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098410号“GO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50367号“GOTO LET'S GO OUTDOORS”商标、第29939738号“GOTOO”商标、第32487747号“GO-T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在业界和消费者已经拥有一定的影响,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或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婚纱”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婚纱”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金艳
耿娟娟
朱苏川
2023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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