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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362527号“慕名”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07:04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53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庆峰 委托代理人:中合国际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362527号“慕名”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85375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其在2019年4月6日至2022年4月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饭店”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因此,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房屋租赁合同;
2、营业资质证书;
3、门店装修沟通记录;
4、员工服装制作沟通记录;
5、门店开业视频;
6、餐饮发票;
7、抖音宣传截图;
8、客户下单记录;
9、门店图片;
10、送货单;
11、微信朋友圈宣传截图;
12、包装袋、餐具、名片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08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餐馆;酒吧;茶馆;旅游房屋出租;咖啡馆;会议室出租;快餐馆”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12显示的商标使用主体为河东区慕名特色餐饮店及王相军,并非本案申请人,且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授权河东区慕名特色餐饮店及王相军使用复审商标。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王曌伟
付泽宇
2023年0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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