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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911143号“HLR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07:46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5883号
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青岛方乙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3日对第47911143号“HLR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13989342号“HLA”商标、第6067469号“HLA”商标、第16602550号“海澜之家HLA”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所获荣誉;媒体报道;驰名商标批复;品牌代言合同、发票、海报;参展服务发票;其他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20年7月8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1月21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6类假发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三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6类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显著识别文字“HLA”在字母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其他经营上的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曹娜
宋张明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HLR及图 商标 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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