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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262277号“清平QINGPI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07:59关于第1262277号“清平QINGPING”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4914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清平中药材专业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62277号“清平QINGPI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43805号决定,于2023年01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广州市清平中药材专业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宣传图片、微信小程序开发协议及发票、小程序截图、环卫保障服务合同及发票、宣传栏图片、公示栏图片、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宣传物料发票、广告制作合同等证据中未体现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在2019年08月09日至2022年08月0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1262277号第35类“清平QINGPING”注册商标,原第126227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营的“清平中药材专业市场”是1996年7月经原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开办的首批中药材专业市场,是广州市唯一的中药材专业市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第35类服务上仅此一件商标,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关于申请人成立的批复文件、地图、平面图、相关通知;2、市场管理规则;3、产品质量管理及交易管理的相关证据;4、《委托经营管理合同》;5、《服务合同及发票》;6、与商户签订的合同及租金发票、市场管理规定;7、市场发布的通知;8、申请人为市场经营者办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9、申请人组织培训及部分照片;10、申请人宣传组织商户参加药交会的证据;11、市场现状调查;12、品牌设计合同、发票及图样;13、小程序开发协议及发票、截图;14、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图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除与复审阶段基本一致的证据外,还包括以下证据:15、市场介绍;16、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市荔湾区市场开发贸易公司于1998年1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99年4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工商管理辅助业等服务上,于2007年2月21日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经过名义变更现为广州市清平中药材专业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本案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9日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商业咨询等服务上是否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该市场在1996年批准开办。证据4《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显示申请人在2016年授权广州市隆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侨信实业有限公司负责市场的管理和运营。证据6广州市隆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商户签订的合同显示商户在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承租该市场内A2号铺位,广州市隆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市场综合管理、场内卫生和秩序管理等服务,并提交了多份发票佐证合同在期限内实际履行。证据7显示广州市隆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侨信实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间发布多份通知,对市场内经营主体减免租金、管理费等。证据8显示,申请人曾在指定期间出具证明,协助商户办理营业执照等文件,并提交了商户照片进行佐证。证据9显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组织商户代表、专家等进行培训咨询,并提交了照片佐证活动实际举行,通知中体现了复审商标。证据10显示申请人发布通知组织商户参加2022年药交会,并提交了部分图片进行佐证,通知中体现了复审商标。证据13小程序开发协议显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委托他人开发小程序,并提交了发票予以佐证合同真实履行,合同中体现了复审商标,小程序中对市场内商户进行了宣传。证据14中显示申请人对市场内人员进行了工作证制作、信封制作、文件复印,工作证、信封等体现了复审商标。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该市场在指定期间真实存在,申请人及广州市隆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侨信实业有限公司对市场进行了管理,为商户提供了工商管理辅助、商业咨询、推销、文件复制等服务,在部分通知文件、合同及小程序、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中体现了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在“工商管理辅助业;商业咨询;商业管理咨询;市场研究;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打字;文件复制;商业信息代理;推销(替他人)”服务上可以维持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舒言
郭攀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清平QINGPING 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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