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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041721号“Le Marvellous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08:10关于第5041721号“Le Marvellous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230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何世凤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041721号“Le Marvellou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6961号决定,于2022年10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1月18日至2022年1月17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化妆品;香水;浴液;护肤用化妆剂;烫发剂;洗面奶;洗发液”商品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并未在复审商品上进行宣传使用,并请求对被申请人撤销三年未使用答辩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化妆品;香水;浴液;护肤用化妆剂;烫发剂;洗面奶;洗发液”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
1.产品备案电子凭证;
2.新媒体服务协议、网络媒体供应商合作协议;
3.品牌加工合同、发票;
4.产品印刷授权书、合同;
5.产品画册;
6.小红书专业号申请公函;
7.线上平台销售图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对全部复审商品的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丁嘉山于2005年12月5日申请注册,于2009年6月14日核准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于2020年8月27日转让予北京锐享科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2022年1月18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化妆品;香水;浴液;护肤用化妆剂;烫发剂;洗面奶;洗发液”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类“化妆品;香水;浴液;护肤用化妆剂;烫发剂;洗面奶;洗发液”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证据1仅表明其对产品进行了备案;证据2、4、6缺乏相应的履行证据,不能证明协议已实际履行;证据3只能证明被申请人为使用复审商标进行了准备工作,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实际进入市场流通,且合同与发票无法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证据5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证据7为电子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综上,被申请人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8月14日
信息标签:Le Marvellous及图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