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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3172292号“趣趣熊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08:21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23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海润阳光文化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娜
申请人因第13172292号“趣趣熊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7983号决定,于2022年09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海润阳光文化中心提供的图书明细、书籍封面/书脊/封底照片、书籍原件等证据中缺乏销售核定商品方面的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地图”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撤销第13172292号第16类“趣趣熊及图”注册商标,原第13172292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阶段已提交复审商标图书明细、书脊、封底照片、书籍原件等。复审商标涉及相关系列图书在京东电商平台均有销售,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供京东平台销售页面截图及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应维持注册。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阶段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和原件):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京东平台资质提报页面截图;
3、京东页面搜索销售截图;
4、江苏圆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票;
5、四川文轩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图书购销合同;
6、文轩网旗舰店网页销售截图;
7、四川文轩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票;
8、北教童趣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版权代理、发行合同;
9、线下门店销售陈列截图;
10、《开心游乐场》图书封面照;
11、《幼儿早教故事环环书-睡前故事)封面照片;
12、显示有“趣趣熊”商标的图书明细、书籍封面、书脊、书籍原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海润阳光文化中心于2013年9月2日申请注册,于2015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书籍;地图;印刷出版物;连环漫画书;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书;杂志(期刊);新闻刊物;纸;图画;照片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变更至北京海润阳光文化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专用期至2025年1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9年03月16日至2022年03月15日期间是否在“书籍”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使用授权书》仅能证明申请人授权北京兰可可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使用复审商标,但单纯的授权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证据2为自制证据,形成时间亦未在指定期间内。证据3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4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5及证据7均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6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8中,合同未显示复审商标,且缺乏发票等证据证明该合同已实际履行。证据9-证据12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书籍”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孙昕
侯林
2023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