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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872921号“全球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10:45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6521号
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杨琪 委托代理人:中知尚壹(河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6日对第38872921号“全球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3055504号“全球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40777号“全球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440773号“全球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经过长期地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并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利益。3、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来源产生误认。4、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70件商标,其中6件是复制、摹仿申请人的“全球通”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全球通”商标商誉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信息材料;
2、“全球通”品牌调查数据及分析报告书材料;
3、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广告合同书材料;
4、申请人公司开通全球通电话业务的受理单材料;
5、引证商标一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证明材料;
6、申请人的“全球通”商标获得保护的行政决定书、行政裁定书材料;
7、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信息列表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引证商标一经过使用已经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未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3、争议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4、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5、争议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4日申请注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申请人提出异议,我局于2022年1月24日做出准予争议商标注册的决定。争议商标于2022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其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2月27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引证商标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5类隐形眼镜用溶液、消毒剂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驾驶员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商标专用权人为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我局在商评字[2021]第0000107129号《关于第24476696号“天佑全球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本案引证商标一在2017年6月5日之前在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电话通讯、移动电话通讯服务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我局在商评字[2021]第0000170111号《关于第31569577号“全裘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本案引证商标一在2018年6月12日之前在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电话通讯、移动电话通讯服务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我局在商评字[2022]第0000216638号《关于第33909440号“全家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本案引证商标一在2018年10月9日之前在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电话通讯、移动电话通讯服务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我局在商评字[2022]第0000203189号《关于第34653374号“全球通”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本案引证商标一在2018年11月13日之前在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电话通讯、移动电话通讯服务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和证据6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商标法》已经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争议商标于2022年3月7日获准注册,我局将依据现行《商标法》对本案进行审理。《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3类米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38类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第5类隐形眼镜用溶液、消毒剂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第25类婴儿全套衣、驾驶员服装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结合我局查明的事实3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在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电话通讯、移动电话通讯服务上经过长期地使用和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全球通”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构成完全相同,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争议商标注册使用在米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不正当利用了申请人“全球通”商标的市场声誉,易导致申请人“全球通”商标显著性的淡化,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争议商标“全球通”并未带有欺骗性,不属于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此类情形。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且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及“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吕美兰
乔烨宏
胡朋娟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全球通 商标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