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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9076474号“好医生医奇”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11:07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0151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076474号“好医生医奇”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6334号决定,于2022年10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2019年01月28日至2022年01月27日(以下称三年期限)间的使用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况。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授权书;
2、企业信息;
3、销售合同、发票;
4、媒体宣传。
为了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阶段的卷宗,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如下(光盘)(序号续前):
5、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6、企业信息;
7、合同发票;
8、销售小票;
9、店铺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02月0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经我局审查于2017年03月14日核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我局作出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在“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予以维持,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三年期限内是否在“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6、9不能反映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1、3、5、7、8不能证明是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35类服务上的使用;证据4为他人对申请人的宣传,不属于申请人作为核定服务的销售方,在市场上使用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其于三年期限内在“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霄宇
李晶
冯洪玲
2023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