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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674222号“Swiss digita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12:06关于国际注册第1674222号“Swiss digit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358号
申请人:SWISSDIGITAL BRANDING SÀRL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海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74222号“Swiss digit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臆造词汇,具有显著性,不会与瑞士国名近似。申请人在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Swiss digital”商标并获得核准,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已有商标的扩展和延续。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领土延伸的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瑞士获得注册的公证认证文件及翻译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Swiss”与瑞士的国家名称相近,申请人并未提交该国政府同意的材料,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第11类、第18类、第21类、第25类、第2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王钒
牛嘉
2023年09月0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