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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604746号“美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13:13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702号
申请人:北京中师艺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企税星(北京)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04746号“美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226473号“美尚名品”商标、第12448341号“美尚”商标、第39510722号“好美尚”商标、第46153868号“美之尚”商标、第35447068号“美尚E族”商标、第21253424号“尚美国际”商标、第14284975号“媄尚饰品”商标、第26223205号“尚美易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商标构成、呼叫、字形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美尚”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的主要识别汉字“美尚”、“好美尚”、“美之尚”、“尚美”、“媄尚”文字构成相同或在文字构成、含义、读音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表;珠宝首饰”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手表;念珠;电子钟表;玛瑙;珠宝首饰;手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9月05日
信息标签:美尚 商标 北京中师艺培教育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