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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095581号“莲塘马得利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13:24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716号
申请人:徐星星 委托代理人:高创(雄县)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95581号“莲塘马得利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77008号“马得利”商标、第15414695号“马得利”商标、第6758829号“马得利”商标、第15414375号“马得利”商标、第9426758号“马得利 MDL”商标、第1968180号“马得利”商标、第53772245号“莲塘马得亿”商标、第6758825号“马得利”商标、第7994545号“马得利”商标、第15414573号“马得利”商标、第15414920号“马得利”商标、第3355421号“马得利;MD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莲塘马得利”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的主要认读中文“马得利”、“莲塘马得亿”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蛋糕;冰淇淋;巧克力饮料”等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蛋糕;冰淇淋;糕点;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无酒精果汁饮料;水(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徐辉
2023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