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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683908号“RIVERSID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15:20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324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请人):里弗赛德合伙有限公司,以里弗赛德公司名义经营 委托代理人:众仕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钧智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683908号“RIVERSID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713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其于指定三年期间内在商业管理咨询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继续有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申请人官网、社交网站信息及相关翻译;2、邮件信息;3、简报摘页。
我局经核对申请人上述主要证据与其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答辩理由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坚持复审理由。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7月6日申请注册,并于2014年6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期至2024年6月13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为2019年3月14日至2022年3月13日,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申请人在案证据1为自制证据,非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商业使用证据;证据2为自制证据,未体现复审服务;证据3为自制证据,非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申请人在案证据在缺少服务合同及相对应的发票等有效商业使用证据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9年3月14日至2022年3月13日期间内在商业管理资询等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韩蓄
王小源
赵焕菲
2023年0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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