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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955264号“AESO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16:11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002807号重审第0000005145号
申请人:爱慕酒庄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02807号《关于第40955264号“AESO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1131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1178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行再209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再审判决),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7691494号商标、第92464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至我局复审之时,引证商标一、二现为无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AESOP 商标 爱慕酒庄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