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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9196196号“APEX”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16:20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895号
申请人:江阴海澜新生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9日对第49196196号“APEX”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AEX”品牌为申请人名下新设都市男装品牌,经宣传使用已在服装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已注册的第25336099号“AEX”商标、第25328400号“AEX Achieve Excellence”商标、第25254183号“AEX Achieve Excellence”商标、第40989479号“AEX”商标、第26980059号“Aexme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已有在先类似的商标案件被判近似,予以无效宣告,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打印件及光盘扫描件):
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公司予以变更登记通知书;
3、产品及包装照片;
4、“AEX”品牌网络销售截图;
5、广告宣传合同及相关费用发票;
6、申请人“AEX”官网截图;
7、媒体报道资料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为全球性的移动互联网智能终端公司,在行业中具有极高影响力,拥有智能手机“VIVO”驰名商标。争议商标“APEX”是被申请人打造的另一重要品牌,与被申请人具有唯一对应关系,经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其知名度远高于申请人引证商标。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已为公众广为知晓。三、争议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其注册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申请人名下其他商标在异议案件中已准予注册。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企业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企业工商登记资料、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宣传资料、所获荣誉证书、其他案件司法文书、“APEX”产品报道等打印件及复印件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在质证意见中坚持其评审请求。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后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8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5类雨衣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8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五以及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列明的第25253817号“A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第25类毛衣等商品上核准注册,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鉴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混淆,故上述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2023年08月24日
信息标签:APEX 商标 江阴海澜新生活科技发展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