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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8366379号“JAZZ BEEFSTEAK”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19:04关于第18366379号“JAZZ BEEFSTEAK”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718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市龙品人生茶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奥隆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366379号“JAZZ BEEFSTEAK”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0627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5月10日至2022年5月9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备办宴席;餐馆;餐厅;茶馆;饭店;酒吧服务;咖啡馆;自助餐馆”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并未在复审商品上进行宣传使用,并请求对被申请人撤销三年未使用答辩证据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被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恶意。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经核实,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证据基本相同。)
1.被申请人官网截图;
2.被申请人所获荣誉;
3.企业加盟店照片、产品照片;
4.餐厅筹建合同及收据、会员卡、宣传页。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12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2022年5月10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43类“备办宴席;餐馆;餐厅;茶馆;饭店;酒吧服务;咖啡馆;自助餐馆”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证据1、3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证据2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且未显示复审服务或复审商标;证据4只能证明被申请人为使用复审商标进行了准备工作,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实际进入市场流通。综上,被申请人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刘阳
卢榆
2023年08月23日
信息标签:JAZZ BEEFSTEAK 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