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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3450719号“hisim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21:49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41551号
申请人:无锡海思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50719号“hisim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212587号“HISI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处理数字图像用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管理用计算机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驾驶和控制模拟器;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驾驶和控制模拟器;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张苏明
张 颖
2023年08月29日
信息标签:hisimt 商标 无锡海思通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