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导航: 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商标分类 商标交易 首页 推荐:商标复审评审书 商标异议决定书 |
|
|
首页 > 商标复审评审书
关于国际注册第1664290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23:10关于国际注册第166429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095号
申请人:ATTRALUS,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642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731737号图形商标、第20765516号图形商标、第3514380号图形商标、第16635703号“ms及图”商标、第16635758号“梅斯医学及图”商标、第12865784号图形商标、第16635705号图形商标、第2009507号图形商标、第3514403号图形商标、第11363469号“博奥生物CapitalBio Corporatio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可以共存注册多年,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四至十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十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十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李颖
任航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 商标 ATTRALUS IN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