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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921798号“远航者 VOYAGER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25:11关于第64921798号“远航者 VOYAGE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669号
申请人:河南海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置知(保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921798号“远航者 VOYAG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395039号“航行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916424号“九度远航9°VOYAGE A WARCRAFT OF MEAT INDUST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335203号“通益TONGY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46557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11268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11306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上述驳回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图形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供展览用动物;饲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核定使用的“供展览用动物;宠物食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图形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钒
2023年09月04日
信息标签:远航者 VOYAGER及图 商标 河南海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