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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661803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25:21关于第6661803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52087号
申请人:北京河图联合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180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568896号图形商标、第29751941号“英鸿光大HIDETAK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65891908号“智能唤醒城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将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方网站介绍、申请人参与的项目与活动介绍、申请人荣获的奖项介绍、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参加2021深圳充电桩展的新闻报道、引证商标二注册信息、引证商标三权利人百度百科介绍、纳米的百度百科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该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仅少量图片体现了申请商标图形,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三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朱红
李颖
任航
2023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