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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439247号“HITOW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5 19:28:35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239453号
申请人:山西海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39247号“HITOW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252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申请商标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以外的复审服务上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国际注册第1419927H号商标(第43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第43类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前述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一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幼儿园”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Hiton”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前述服务上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赵婷婷
2023年08月25日
信息标签:HITOWN及图 商标 山西海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